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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罪典型案例

发布者:声鹰传媒  类目:专题片方案  时间:2018-11-14 17:53:41    

为全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赣榆法院以打击“拒执罪”为重要抓手,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动执行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效。

赣榆法院现公布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今年以来,赣榆法院聚合各方力量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情况,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徐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朱某与被告人徐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徐某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4年9月、2015年5月两次收到20万元工程款后,并没有归还欠款,而是将工程款挪作他用。被告人徐某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被告人徐某波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已缴纳)。

案例二:熊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吴某与被告人熊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熊某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熊某军明知应当将法院查封的四辆汽车于指定期间交到赣榆法院,而未按要求及时交出车辆,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熊某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王某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王某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将其收入挪作他用, 2017年12月19日,赣榆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山罚款5000元,被告人王某山仍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王某山在归案后付清了所欠的费用,但其仍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被告人王某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 :夏某新、刘某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杨某与被告人夏某新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夏某新、刘某艳系夫妻,在明知其承包的虾塘被赣榆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虾塘内养殖的对虾出售,所得7000余元款项并未用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新付清了欠款。被告人夏某新、刘某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夏某新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刘某艳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五: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李某与被告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被告人王某共需赔偿李某1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在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购买了位于赣榆区青口镇东大假日枫景的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人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六:成某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朱某与被告人成某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被告人成某岭需赔偿朱某8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成某岭多年拒不履行,却在2017年至2018年翻建自家房屋,花费约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成某岭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人成某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孙某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张某等与被告人孙某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人孙某行应赔偿张某某等损失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行拒不履行,而是将养殖收入461400元用于其他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行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人孙某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八:仲某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孙某与被告人仲某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仲某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于2017年9月、11月将收到工程款30000元及银行账户汇入的109800元支出他用,案发后,被告人仲某健付清了所欠的劳务费。被告人仲某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九: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倪某与被告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2月、3月将其银行卡内发放的工资6478元、3158元分两次转走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其家人代为还清了欠款。被告人潘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公布的是赣榆法院2018年第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那究竟什么行为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赣榆法院郑重告诫各被执行人: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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